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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北京慢性病防治与健康教育研究会公车管理办法》(修订版)

2024-05-28

北京慢性病防治与健康教育研究会

公车管理办法

<!--[if !supportLists]-->第一章 <!--[endif]-->目的

为加强公车管理,保证行驶安全,提高用车效率,结合我会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慢性病防治与健康教育研究会(以下简称“研究会”)全体员工。

第二条 车辆使用范围仅限研究会的业务开展使用,未经分管领导及秘书处批准,不得用于私人活动。

第三条 车辆必须由专业驾驶员驾驶,严禁非专业驾驶员驾车,本单位和外单位驾驶员不得私自交换车辆驾驶,严禁私自将车辆借给他人使用。

第四条 研究会所有车辆均由行政管理部统一调度管理。行政管理部负责人为车辆管理第一责任人,各驾驶人是车辆直接责任人。

第二章 管理细则

第五条 车辆使用及管理要求。

(一)车辆的使用按先上级,后下级;先急事,后一般;先涉足特殊用车,后其它事务的原则安排。

(二)车辆使用实行派车制度。各部门需要使用车辆时,由部门负责人向办公室申请,填写《车辆使用审批单》,说明车辆使用事由、地点、时间,行政管理部根据需要统筹安排。

(三)外单位借车,必须经秘书处批准后,行政管理部方可安排,并做好用车(派车)记录。

(四)员工私人因为紧急情况用车的,需填写《车辆使用审批单》,报分管部门负责人及秘书处获批,批准后交行政管理部派车。

(五)驾驶员负责在出车前搞好车辆安全检查及车辆的卫生。

(六)车辆收班后或节假日必须停放在研究会指定的场所,并采取必要的防盗措施。

(七)车辆实行定点维修,需维修的项目由驾驶员列出清单后,由行政管理部报秘书长批示后方可执行。

(八)行政管理部建立《车辆充电统计表》,每月核算一次,严格按行车里程与公里耗电标准核算耗电量,并做好每月核对无误。

第六条 车辆维修保养。

(一)每月行政管理部负责对车辆进行清洗并填写《车辆卫生记录表》。

(二)申请使用公务车时,使用前需对车辆外表进行清洁,检查车辆周身情况,如发生故障或有异响等问题,及时与办公室联系。

(三)车辆车窗应及时清除橡胶痕迹,油类等,风窗刮水片应定期清洗并根据使用情况及时调换。

(四)每月由当月的第一个申请用车驾驶员检查车载灭火器是否正常。

(五)车辆需要保养等正常维护时,应提前提出申请,填写《车辆维修保养申请单》获批后方可进行。车辆需要维修或更换零部件时,驾驶员应提前填写《车辆维修保养申请单》,经行政管理部负责人、秘书长签字同意后方可维修。行政管理部根据工作情况,安排修车时间,驾驶员持《车辆维修保养申请单》送修。

(六)行政管理部对车辆进行不定期抽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车辆的费用管理

(一)研究会非专人用的车辆,因公所发生的一切过路、过桥停车、补胎等费用,研究会据实报销,因私出车所发生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二)车辆的维修保养费用由办公室统一汇总走oa审批流程,费用由研究会统一支付,因私修理费用自理。

(三)当月行车产生的费用,须在60天整理、上报(节假日顺延)。

(四)研究会所属车辆的年审、年检、养修费用由研究会支付。

(五)驾驶员应建立行车记录,如实记录行车日期,时间、去处、事由、乘车人、里程、加油等情况,作为审核差旅费和有关费用报销的依据。

(六)车辆使用过程中若出现电量不足的情况时,驾驶员需先进行垫付,后提交oa报销申请。

(七)驾驶员必须保证车辆有良好的工作状态,保持车辆外观和内饰的整洁,做好出车记录和车辆使用情况记录。凡车辆需要保养维修和购置车内设备等,必须现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八条 车辆违规与事故处理。

(一)在无照驾驶或未经许可将车借于他人使用而违反交通规则或发生事故的,由驾驶人承担全部损失,并予以罚款500元/次或免职处分。

(二)违章停车、高速驾车或违反交通规则,其罚款由驾驶人员自行承担。

(三)车辆如在行车途中遇不可抗力导致车祸发生时,应先急救伤患人员,并迅速与研究会联系,接受研究会指示,及时向交通部门和保险公司报案,积极配合处理好现场。如小事故,可自行处理后向研究会报告。

(四)在执行公务中,因意外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如有其损失在扣除保险金外的部分,需视实际情况处理,如因个人驾驶不当或违反交通规则造成意外,由驾驶人员承担全部责任及损失。

(五)在执行公务中,发生交通事故后,如需向受害当事人赔偿损失,经除保险金额后,其差额视责任具体处理,如因个人驾驶不当或违反交通规则造成事故,由驾驶人员承担全部责任及损失。

(六)驾驶员应遵守交通安全,如有交通违章责任自负,并要求七个工作日内处理违章。

 

第三章 违规处理

无证驾驶、酒后驾车、闯红灯、逆向行驶、违反交通规则、不经公司允许私下借车等行为均属违规行为,如有发生,由个人自行处理,研究会不承担相应责任。

 附则

  本办法经呈秘书处行政办公会审定后公布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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